|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佳康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纪立新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23750元(计算至2017年3月29日)。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纪立新负担3元,由被告南通佳康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8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该院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 |